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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》8月1日施行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7月04日作者:甘肃日报-每日甘肃网 梁峡林
《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》将于8月1日起施行


 

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追究行政过错责任


  (甘肃)省委副书记、省长刘伟平日前签发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《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》,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擅自增设审批程序或条件的,工作时间擅离职守,造成不良后果的均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,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:在履行信息公开与告知义务过程中,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、不准确、不真实,或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;在实施行政许可、审批行为过程中,擅自增设行政许可、审批程序或条件的,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,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,不按照法定处罚种类、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;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,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,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、法人人身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;在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时,对符合规定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的,应予赔偿,逾期不予赔偿的;在制作、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,违反保密规定,泄露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的;不遵守考勤制度,工作时间擅离职守,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。

 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、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。审核人或批准人指令承办人违法或不当履行规定职责,或指令、暗示承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,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。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,审核人负直接责任,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。集体决策失误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,主要负责人和赞同人负直接责任,在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决策集体成员不承担责任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: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通报批评;责令公开道歉。